(2017)鲁011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张文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张文龙,李卫东,张文涛,陈传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841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文龙,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卫东,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文涛,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传刚,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张文龙、李卫东、张文涛、陈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金融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歆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