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力生与被告李江阳、通江县阳光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力生,李江阳,通江县阳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77号原告:万力生,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通江县。被告:通江县阳光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舟,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力生与被告李江阳、通江县阳光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力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忠全人民陪审员 任 斌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苟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