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58号原告:李春辉,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三角地小区3号楼2单元5层4号。法定代表人:顾伟民,职务经理。原告李春辉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因被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李春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