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双奎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双奎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双奎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被执行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双奎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