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03号原告:南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宋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