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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33号申请人: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国际总部16栋。法定代表人:何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负责人:周兴。2017年6月9日,申请人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江夏支行、建行江夏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77413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32×××41)、华夏银行江夏支行、建行江夏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77413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湖北中诚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谨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