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财保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红,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住所地:东坡区义乌商贸城。经营者付远清。李红与眉山市东某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14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眉山市东某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在限额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对案外人杨尚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的汽车予以查封。李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红与被申请人眉山市东某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保全过程中双方就争议内容达成了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全友家私鹏城加盟店在限额150000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杨尚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