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涛诉被告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涛,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017号原告张学涛。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责人姜晓香。被告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友。委托代理人龙宁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涛与被告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涛申请冻结被告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成都XX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限额16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长征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成都XX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限额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款不得支付。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