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37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周某,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