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谢毅与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毅,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77号原告:谢毅,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丽萍,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毅诉被告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谢毅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煦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