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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谢毅与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毅,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77号原告:谢毅,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丽萍,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毅诉被告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谢毅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煦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