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同宪诉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同宪,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65号原告:胡同宪,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法定代表人:欧勇,职务:董事长。被告:欧红,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原告胡同宪诉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同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黔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欧红经本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同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2、判令两被告从2013年8月22日起自借款清偿时止按照���利率2%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1日,丹棱县麻妹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名称变更为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欧红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共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等。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款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成立;3、转账凭证和收条,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成立;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5、借款补充协��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0日的事实。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欧红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1日,丹棱县麻妹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欧红共同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共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月利率为13.5%的2倍以内,根据实际借款时间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等。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条。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2015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先后共六笔借款业务(包括本案2013年8月21日的借款100万元),借给乙方共计664万元,甲方同意用原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物予以抵押担保,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还清等。由于被告逾期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2014年2月,丹棱县麻妹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依法变更为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欧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同宪借款100万元,并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另计)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二被告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守贵审 判 员 颜昌玲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