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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玉禄与胡锡成、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304号原告:罗玉禄,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胡锡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市江津区人,住址不详。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遵义市习水县大坡乡。法定代表人:胡锡成。机构代码:06773739-X。原告罗玉禄诉被告胡锡成、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查明,被告胡锡成与其妻子凌中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胡锡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玉禄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801.00元,由原告罗玉禄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向江波书 记 员 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