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恢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金世聪申请执行刘明远、谷小艳梅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世聪,刘明远,谷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恢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世聪,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刘明远,男,生于1970年10月17日,现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谷小艳,女,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现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远、谷小艳位于江油市城区滨江中段蓝湾花园8栋3单元2楼2号住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明远、谷小艳位于江油市城区滨江中段蓝湾花园8栋3单元2楼2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雍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