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文与被告赵文彪、邢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文,赵文彪,邢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民初1928号原告:赵青文,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区人,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明,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彪,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邢君兰,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优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青文与被告赵文彪、邢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赵青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青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青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赵青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承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