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波与朱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朱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384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文,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波与被告朱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予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