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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波与朱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朱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384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文,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波与被告朱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予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