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马某2,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地址曲阳县。本院在执行马某1与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