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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马某2,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地址曲阳县。本院在执行马某1与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