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胡译文、邵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胡译文,邵立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译文。被告:邵立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诉胡译文、邵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被告邵立胜、胡译文已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