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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明、赖晓红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赖晓红,四川省三台县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申请执行人:赖晓红,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运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365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尚未给付义务等7425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3651号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742500元,已受偿0元,未受偿742500元。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