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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冬保、刘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保,刘冬根,罗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冬保,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冬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生英,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保与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执17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冬保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4781元,尚有本金57219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冬根、罗生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