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永新县,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迎春与被执行人彭明华、袁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3348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233485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