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民终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42172058。法定代表人:刘武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C-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136822309375。法定代表人:张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一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赛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开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双方对账后陆续还款10万元为其他业务往来,以及上诉人未授权李晶行使对账的职务行为等事实认定错误。二、因被上诉人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已退还部分不合格产品并购置了替代产品,此项费用51788元应予减免或免除相应责任,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三、因被上诉人违约行为造成双方未对账,并非上诉人违约不付货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上海赛时公司辩称,上诉人员工李晶、刘武龙已作证人出庭作证,本案欠款事实有对账单及法定代表人自认,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上诉人于一审中未主张,故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海赛时公司与一开公司一致同意按19万元为调解还款数额,该款由一开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18时前汇入上海赛时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账号:10×××33,开户行:工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同时,一开公司应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海赛时公司的起诉【案号为(2017)沪0113民初8196号案件】,并于2017年6月16日18时前申请解除对上海赛时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若一开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及另案撤诉与解除财产保全事项,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若一开公司未按期完成上述事项的,上海赛时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2016)闽0111民初2074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上海赛时公司已垫付,由一开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上海赛时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均由一开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彦邦审 判 员 陈光卓审 判 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官永琪书 记 员 赖钟炜(2017)闽01民终2074号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