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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和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和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胜,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1号。负责人:刘晓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女,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腊平,女,员工,住。上诉人李和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和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和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和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和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