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江林与董国忠、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林,董国忠,董璐,董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226号原告:胡江林,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兴安县人民医院药剂师,住兴安县,委托代理人:温国光,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忠,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原桂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职工,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董璐,女,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被告:董克文,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江林诉被告董国忠、董璐、董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4100元,应退还原告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馨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