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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佳易与被告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易,卢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60号原告:王佳易,女,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卢奇,男,199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易与被告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易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佳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佳易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小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