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宏伟与苏钰珅、岳峰、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伟,苏钰珅,岳峰,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孙宏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苏钰珅,曾用名苏欣,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岳峰,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伟与被执行人苏钰珅、岳峰、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宏伟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97400元、截止2016年12月11日利息23376元、一二审诉讼费4732元、执行费1413元。已执行王博8670元,发放给孙宏伟。并于2017年5月15日冻结王博在中国银行经二路支行10xxxxxxxxxx工资账户,于2017年5月16日冻结岳峰在交通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6222xxxxxxxxxxxxxxx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孙宏伟需在冻结期一年到期时十五日前申请领取和继续冻结,逾期责任自负。本案部分执行,故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