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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永绪与孔令方、邵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绪,孔令方,邵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81民初3561号原告:张永绪,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孔令方,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邵利娜,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方,系被告邵利娜丈夫。原告张永绪与被告孔令方、邵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张永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两次借款本金93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后被告又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两次借款均出具有借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张永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孔令方、邵利娜欠原告张永绪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孔令方、邵利娜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永绪30000元。如果被告孔令方、邵利娜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张永绪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张永绪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孔令方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彬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