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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和青山与王学法、朱保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青山,王学法,朱保万,王学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2296号原告:和青山,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时箐,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法,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朱保万,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王学广,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和青山与被告朱保万、王学法、王学广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青山负担。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桂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