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与周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周某,贾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五道街西段。负责人:于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56元,减半收取624.2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黄树华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