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甘银琴申请执行孔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银琴,孔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甘银琴,女,1981年9月2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孔粉菊,女,1972年6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甘银琴申请执行孔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银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222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孔粉菊一次性支付车价款及损失37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孔粉菊应当交纳执行费5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粉菊名下座落于红果开发区蛾螂铺旁,产权证号黔(2016)盘县不动产权第0001027,建筑面积131.24平方米住宅一套;以(2017)黔0222执1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粉菊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贵B337**现代牌汽车。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要求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