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矣雯学与王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矣雯学,王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矣雯学。委托代理人蔡洪斌,兴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开明。矣雯学与王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玉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矣雯学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96元、公告费300元由王开明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王开明未履行还款义务。矣雯学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开明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开明除在勐海县新奕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众晨经贸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在云南众晨经贸有限公司的股权由郭太辉代为持有,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其在勐海县新奕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我院另案冻结,且股权质押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我院对上述股权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执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