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立祥与吕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立祥,吕勇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61号原告:原立祥,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勇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原立祥诉被告吕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原立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立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令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