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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立祥与吕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立祥,吕勇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61号原告:原立祥,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勇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原立祥诉被告吕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原立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立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令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