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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与徐亚琦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徐亚琦,杜殴,陈婧,昆明恒禧商贸有限公司,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01-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罗矶。被执行人徐亚琦,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殴,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婧,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恒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一号路美璟欣城C幢1-2607号。法定代表人杜殴。被执行人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芒市文蚌街16号。法定代表人黄超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1014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