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夏铭、严洪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铭,严洪武,乔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陈夏铭,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严洪武,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乔新英,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坛家桥小区3幢107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68382]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坛家桥小区3幢107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68382]用于偿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