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奚春霞、薛松等与薛连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春霞,薛松,薛连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99号原告奚春霞,女,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新疆伊宁县。原告薛松,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奚春霞之子。被告薛连俊,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春霞、薛松与被告薛连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春霞、薛松委托代理人薛吉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春霞、薛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春霞、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奚春霞、薛松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红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