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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奚春霞、薛松等与薛连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春霞,薛松,薛连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99号原告奚春霞,女,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新疆伊宁县。原告薛松,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奚春霞之子。被告薛连俊,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春霞、薛松与被告薛连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春霞、薛松委托代理人薛吉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春霞、薛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春霞、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奚春霞、薛松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红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