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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林、崔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崔忠平,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88号申请人:方林,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被申请人:崔忠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合肥市。被申请人:张琼,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申请人方林与被申请人崔忠平、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忠平、张琼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52950元。担保人方某某、严某某以位于庐阳区某某号某某室,不动产登记号为皖(2017)某某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方某某名下位于庐阳区某某室,房权证××号的房产,期间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某某号金荷佳苑某某室(房权证××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申请人方林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