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卞刚与安徽蓝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刚,安徽蓝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488号原告:卞刚,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蓝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雷山工业园标准化厂房1号,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7864368XW。法定代表人:肖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刚诉被告安徽蓝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卞刚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