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荣花与徐瑞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花,徐瑞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134号原告:林荣花,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周,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霞,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花与被告徐瑞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林荣花负担。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