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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聂宗平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平,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99号原告:聂宗平,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871B。负责人:肖玉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帅(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宗平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聂宗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聂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聂宗平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