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聂宗平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平,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99号原告:聂宗平,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871B。负责人:肖玉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帅(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宗平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聂宗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聂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聂宗平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