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等13人诉被告郑某某等3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闫某某,郑某某,单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22号原告:卢某某,男。原告:王某某,女。原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杨某某,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男。原告:闫某某,男。原告:闫某某,男。十三原告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宋某某。被告:郑某某,男。被告:郑某某,女。被告:单某某,男。原告卢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郑某某、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