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红天新型固引剂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陵红天新型固引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被执行人醴陵红天新型固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江孝平。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罚款35344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醴陵红天新型固引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5344元。案件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醴陵红天新型固引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