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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董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董栋,张燕芬,董经光,董存申,董经伟,王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18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董栋,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燕芬,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薛楼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栋之妻。被执行人:董经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董存申,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董经伟,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戈,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职工,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49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董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