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河、濮小华、孙祥进、张晓梅、周宝妹、周海斌、胡雪平、陈宏卫、赵福香、杨培森、尤丽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河,濮小华,孙祥进,张晓梅,周宝妹,周海斌,胡雪平,陈宏卫,赵福香,杨培森,尤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法定代表人:潘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文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濮小华,女,1972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祥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宝妹,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海斌,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雪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宏卫,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福香,女,196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培森,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尤丽佳,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