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建国、姚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国,姚焰,秦丽霞,贾琼琼,杜春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国,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焰,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秦丽霞,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贾琼琼,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杜春朝,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杜建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建国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号院5号楼2单元32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是借款方负有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姚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