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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日尖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日尖措,杨忠才让,卡着太,夏吾羊忠,旦正措,罗藏才让,周毛吉,更太吉,杨加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8号申请人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法定代表才尕,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春胜,男,满足,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谢日尖措,男,藏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杨忠才让,男,藏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同仁县隆务镇铁吾完小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卡着太,男,藏族,1975年4月7日出生,同仁县隆务镇吾屯完小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行人夏吾羊忠,男,藏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吾屯完小教师,住同仁县卫生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旦正措,女,藏族,1976年4月3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罗藏才让,男,藏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同仁县隆务学区吾屯完小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周毛吉,女,藏族,1974年9月8日出生,同仁县吾屯完小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更太吉,女,藏族,1977年5月6日出生,同仁县吾屯完小教师,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杨加才让,男,土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同仁县牙浪学区教师,住同仁县年都乎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35号民判决书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日尖措、杨忠才让、卡着太、夏吾羊忠、旦正措、罗藏才让、周毛吉、更太吉、杨加才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看卓才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日尖措、杨忠才让、卡着太、夏吾羊忠、旦正措、罗藏才让、周毛吉、更太吉、杨加才让银行存款914514.56元;二、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日尖措、杨忠才让、卡着太、夏吾羊忠、旦正措、罗藏才让、周毛吉、更太吉、杨加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卖、变卖被执行人谢日尖措、杨忠才让、卡着大、夏吾羊忠、旦正措、罗藏才让、周毛吉、更太吉、杨加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