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新松与冯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松,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松,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昌平区。被执行人冯海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吴新松与冯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时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