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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盛芳、朱玲芳与金蓓、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抵押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盛芳,朱玲芳,金蓓,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盛芳,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玲芳,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杜盛芳、朱玲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杨、刘双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蓓,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倩梅,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88号。 代表人:陈小霞,行长。 再审申请人杜盛芳、朱玲芳因与被申请人金蓓、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以下简称保俶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盛芳、朱玲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中,申请人是否存在担保过错、该担保报酬的性质及其确定的损失金额,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将是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时“明知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主观上不具备该前提条件就不构成担保过错,而不是以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的担保过程中是否获利来判断。(二)一、二审判决在认定的事实中故意遗漏已经查明的被申请人保俶路支行存在重���过错的事实。被申请人保俶路支行没有提交任何事前调查报告、事前严格审查符合贷款合同用途的合同、时候追踪检查的相关证据,即被申请人不能提交其没有过错的任何证据。显然,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尽到事前调查、时候跟踪监督之职责,具有极其严重的过错。(三)原审法院在未对赃款赃物进行清偿的情况下简单、草率认定被申请人自报的损失实际损失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作为饶应彪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其所申报的受害损失并不是实际损失,应当在公安机关对饶应彪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向受害人退赔后,才能确定实际损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体现在:原审判决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和范围存在错误。假如被申请人之后能举证证明申请人有过错,那么,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二审判决对利息的判决也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该利息损失属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是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而申请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不明知主合同无效,并没有缔约过错,该利息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再审事由是指当事人据以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通过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必须按照再审事由范围提出原判决应予再审的理由,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杜盛芳、朱玲芳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二、本案中,原审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1年7月27日,金蓓与保俶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日,保俶支行、金蓓与杰邦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为金蓓,借款人为杰邦公司,贷款人为保俶支行;同日,杜盛芳、朱玲芳与金蓓、保俶支行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等,这些基本事实有保俶支行在原审中提交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2011年7月,被告人饶应彪以上述相同手段,并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杜盛芳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金蓓骗取钱款人民币150万元并许诺月息1.25份,至案发本息未付,并支付杜盛芳钱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饶应彪实际骗得钱款人民币147.5万元”等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一事由不能成立。在上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杜盛芳、朱玲芳在获取一定利益的情况下为杰邦公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行为客观上增强了饶应彪融资的信用程度,有相应的过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杜盛芳、朱玲芳对于金蓓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杜盛芳、朱玲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盛芳、朱玲芳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培良 审 判 员  梅 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