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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全军与被告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全军,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134号原告:丁全军,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起步区**号。法定代表人:于江鹏,该公司经理。原告丁全军与被告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39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去被告处打工,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同年9月份左右,因被告没活了,就没有让我们上班了,但一直未给我发工资,2015年2月份,在临海街道高主任的协调下,给我发了工资的三分之一,还拖欠我工资439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诉讼请求。被告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江鹏已于2016年1月因交通事故逝世,其继承人未要求继承其股东资格,该公司目前处于无人接管的状态。其次,我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进行了股权变更,股东变更为于江鹏和孙亮。之前我公司的投资人系于晓妍、于晓莹和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2月3日变更为于江鹏和于江明。言明变更之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交接时,也未发现本案所涉的欠款。我公司对是否拖欠原告工资并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原告丁全军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劳仲不字(2017)第4号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告在申请仲裁时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告提供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上述证据经过本院的审查,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在申请仲裁时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全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志    书代理审判员 张芳人民陪审员龙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佳    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