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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付廷与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廷,吴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37号原告:郭付廷,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吴国军,男,成年,汉族,住襄城县。原告郭付廷诉被告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郭付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付廷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登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