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武民一初字第39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