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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309号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江路1号金宁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王海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前,南京市合区横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八、十、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冬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3元,减半收取3376.50元,由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殿梅 搜索“”